耘图法言
YUNTU LEGAL OPINION

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产期间应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吗?
许多建筑施工单位在北方地区施工时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,即在冬季(11月~次年2月)气温降到零度以下,无法施工。因此,用人单位一般会采取给劳动者放假的措施来节省开支。那么,在放假期间,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呢?
根据原劳动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4〕489号)(该规定目前仍然有效!)第十二条的规定: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;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”
据此,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产期间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分为三种情况:
第一种情况,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”,用人单位应按与劳动者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。因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、日、周、月为周期支付工资,所以上述规定的一个“工资支付周期”即指“小时、日、周、月”,具体需根据《劳动合同》约定确定。
第二种情况,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,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,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”。这种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,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其中“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”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)第十四条规定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,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、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、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,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;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,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,从其约定”。即,一般情况下为《劳动合同》实际履行地的标准,特殊情况下为用人单位住所地的标准。
第三种情况,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,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,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”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,无规定且《劳动合同》中亦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。
以陕西省为例,根据《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:“用人单位停工停业,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,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,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%支付劳动者生活费”。也就是说,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%支付劳动者生活费”。因此,对于第三种情况,应视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情况确定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资。
除上述第三种情况外,耘图律师对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,但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了总结,具体情况如下:
第一、停工留薪期间。劳动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,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第二、法定节假日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丧假。法定节假日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丧假期间,劳动者虽不提供劳动,但是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,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加班工资;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,应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。
第三、依法参加社会活动。例如参加选举、作为证人参与法院庭审等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,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用人单位应支付全额工资。
耘图律师提示
关于工资待遇、休假等应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在《劳动合同》予以明确约定,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,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!